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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種離職情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4164
發表時間:2023-11-08 14:00
15種離職情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并不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15種情況下解除或終止合同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0種解除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三、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四、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五、員工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六、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員工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八、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九、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解除公益性崗位員工勞動合同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所以,此類崗位上的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當然,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勞動者的崗位是公益性崗位。 5種終止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一、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員工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操作建議】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簽合同,如果員工仍不同意簽訂,則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十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 【操作建議】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是需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則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前書面征求員工的續簽意向,續簽意向書中注明單位不會降低原條件,并保留員工不愿意續訂的相關證據。 十三、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操作建議】法律明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法律并無規定,實踐中多數地區通常認為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四、公司終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 【操作建議】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十五、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圖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告知,聯系刪除! |